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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7号),统一调整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
  调整后,我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79元、三级伤残增加264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616元/月的,按照261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5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仍低于3515元/月的,按照351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仍低于2812元/月的,按照2812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仍低于2109元/月的,按照2109元/月的标准发放。(记者 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