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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意解雇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吗?
  试用期两个月,临近试用期结束,却被公司告知自己不胜任工作,无法转正。这样的场景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并不少见。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据一位金融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介绍说,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应该首先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这样才能充分证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有双方认可的考核方式,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条款,意味着公司在试用期内不可以任意解雇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试用期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除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的合法理由解除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