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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补充通知明确
不将个税作为认定必要条件
  本报讯 日前,省委人才办印发《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省级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有关个税条款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对现有人才的认定,如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即可。
  对引进人才的认定,通知明确,如符合以下情形,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即可: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中特级、A类及B类1-13款条件的人才;受聘于企事业单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2.5倍、企业4倍);毕业后工作未满3年的博士(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近1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1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1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
  对于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通知明确,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口径可按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额掌握,包括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
  通知指出,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