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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莆田市以斯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丽华):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郑飞龙诉莆田市以斯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闽莆城劳仲案(2022)133号],因无法找到你公司办公地址,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给你公司的材料也被退回来,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该案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10点进行开庭审理,本委仲裁庭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60号城厢区人社保障综合楼2楼,请你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办理委托手续)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对本委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及时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委联系电话0594-2670178,联系人潘先生13626900202(手机号)。
  特此公告。

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