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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加大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
  本报讯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通知》提出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专项帮扶。
  实行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湖北籍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我省务工就业时视同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我省各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对湖北籍失业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落实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见证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湖北籍残疾人就业的帮扶力度。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湖北籍参保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湖北籍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鼓励湖北地区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各类招聘方式引进湖北地区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来闽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待遇。继续组织实施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支持企业引进湖北地区及湖北籍工科青年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聘用补助。各地组织社区服务人员招聘时,可将相关名额向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倾斜。
  推进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组织管理规范、岗位适合、待遇较好、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家政企业,开发遴选优质家政岗位,向有意来闽从事家政行业的湖北贫困县贫困人员定向推送。参加我省家政技能培训的湖北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相关补贴。
  实施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鼓励各类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承租的湖北籍创业者减免租金,按规定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鼓励开展跨省际劳务输送。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送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通知》提出,将进一步深化闽鄂两省劳务协作,建立闽鄂两省劳务协作实名制信息平台,加强对湖北籍劳动者在闽就业情况跟踪服务。
  《通知》强调,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联络员,帮助解决湖北籍劳动者来闽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努力实现2020年当地湖北籍就业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