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宁德开出全省首张顶额罚单
本报讯 曾几何时,建设单位只管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欠薪“板子”主打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于无法监督惩处建设单位的尴尬境地。
而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里,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明确,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行双重责任,既是工程款拨付单一责任人,也是人工费拨付的责任人。
近日,宁德市依法对一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顶额罚款10万元。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对建设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1月4日,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某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霞浦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安心回家过新年,霞浦县人社局依法对该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但该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严重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
1月15日,霞浦县人社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反复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违法责任。鉴于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落实,未拨付人工费金额近1500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1月27日,霞浦县人社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处罚款10万元。
宁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负责人提醒,各项目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典型案例为镜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时刻谨记不依法履行义务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通讯员 陆环)
而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里,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明确,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行双重责任,既是工程款拨付单一责任人,也是人工费拨付的责任人。
近日,宁德市依法对一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顶额罚款10万元。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对建设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1月4日,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某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霞浦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安心回家过新年,霞浦县人社局依法对该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但该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严重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
1月15日,霞浦县人社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反复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违法责任。鉴于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落实,未拨付人工费金额近1500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1月27日,霞浦县人社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处罚款10万元。
宁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负责人提醒,各项目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典型案例为镜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时刻谨记不依法履行义务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通讯员 陆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