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
案例分享
陈女士2019年4月到郑州市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
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2020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分析
随着科技的进步,智能手机的普及,诸如微信等电子平台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工作中重要的通讯和支付工具,也让电子数据记录有了变成“呈堂证供”的可能性。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把微信等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归类为“电子数据”这种证据种类。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就意味着,自2020年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在职场中,聊天记录对HR有多重要?
要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通常要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因为举证不利直接导致的败诉案例实在是太多,到时候HR难免又要站出来背锅。
了解微信微博取证的一些基本原则,在预防劳动争议风险方面,HR除了在发微信微博、邮件前要再三检查,不给别人留下负面的证据外,自己在平时和员工沟通时也要注意及时保留证据,并注意以下几点: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记录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2.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证据:可以采取对方的认证资料、手机号码锁定、通过聊天细节、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确认,必要时也可请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4.所有证据及时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证据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对方撤回、删改等。对于图片、视频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应注意及时下载或收藏,避免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
5.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理由是微信语音具有难辨识性,准备好其他相关的佐证更为保险。(人力葵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