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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上调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本报讯 日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悉,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该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但法规中未明确发放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导致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无法操作。
  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权益,此次通知对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标准进行明确。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记者 张寅)
  又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
  调整后,我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记者 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