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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通知要求
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待遇
  本报讯 省人社厅日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理念,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省人社厅强调,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时,应符合国家、我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杜绝“因人设岗”和“量身定做”现象。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具体工作方案,专业设置可参照当年度发布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同时可参考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本科、研究生招生目录,原则上应按“类”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就所参考目录予以明确表述。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批准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职业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等方式补充特殊技能人才,设置技能测试环节的岗位,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门槛,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公开招聘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面向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县及周边县(市、区)户籍(生源)招聘,可采取专项招聘或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