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设立企业家活动日
据东南网报道《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拟将每年3月24日定为福建企业家活动日,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开展宣传活动,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福建企业家精神。
据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9年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将我省在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和福建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实践上升为地方立法,以突出福建特色。还重点聚焦解决企业产权保护、失信惩戒、财政审核等权益保护中的痛点、堵点问题等。
各级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是政府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针对实践中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的具体职责和任务过于宽泛的问题,草案拟细化明确企业和企业家联合组织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
《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鼓励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草案》还提出,要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应当及时报送并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审核制度,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草案》还拟规定,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因虚假、失实报道或者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9年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将我省在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和福建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实践上升为地方立法,以突出福建特色。还重点聚焦解决企业产权保护、失信惩戒、财政审核等权益保护中的痛点、堵点问题等。
各级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是政府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针对实践中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的具体职责和任务过于宽泛的问题,草案拟细化明确企业和企业家联合组织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
《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鼓励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草案》还提出,要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应当及时报送并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审核制度,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草案》还拟规定,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因虚假、失实报道或者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