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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维权?
  2020年3月,建筑工人小董在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九级伤残。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为他支付医疗费2.2万元,由于未缴纳工伤保险,亦不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需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仍然拒绝向他支付工伤待遇。近日,法院判令公司向小董支付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18万元。
  从小董的工伤维权经历可以看出,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弄清什么是工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工伤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工伤待遇。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待遇。如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