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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答(一)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答:劳动人事争议着重调解。当事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3)街道(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经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其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仲裁管辖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程序直接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案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反悔提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