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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离职证明竟让企业输理又赔钱
  一纸小小的离职证明看似不起眼,但因企业不规范行为造成的风险可不小,甚至会因此与劳动者对簿公堂,输理又赔钱。 
  “老东家”被告上法庭
  当职场人从一家公司辞职的时候,除了履行必要的提前告知和工作交接义务外,通常会从公司那里拿到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简单来说就是离职证明。
  然而一家公司的主管在辞职之后,该公司并未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该主管在入职新公司时被告知,虽然其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因为缺乏这一证明文件,无法为其办理录用手续。为此,该主管与原先的公司几番沟通,但直至新工作落空,证明“还在路上”。
  该主管一怒之下将“老东家”告了,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因未及时为该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应支付该行为给员工造成的损失50000元。
  而另一个案例则发生在杭州一家公司,员工在离职后发现,公司虽然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但是在证明上却添加了“因个人原因停止工作”“未交付相关工作内容,不能承担职责”等描述。员工认为这些语句属于“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及恶意评价,对原告的名誉和再就业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定,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而且《离职证明》“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证明并非随心所欲
  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还是义务?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不能写什么?如果用人单位拒开或错开,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劳动法专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宏芹表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的证明可不是小事,企业不能随心所欲。
  杨宏芹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离职证明”。第八十九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所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如若拒不出具证明,是违法的。”杨宏芹指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一项法定义务,其作用除了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其次则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同时离职证明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怎么写也有讲究
  那么,离职证明能随便写吗?当然不是。
  杨宏芹指出,杭州的这一案例就非常典型,企业在给予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内容必须予以核实,有依据,否则很有可能“吃瘪”。
  “事实上,离职证明的内容不能随意写。”杨宏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此可以判定,离职证明的记载内容是否适当的主要标准具有客观性。”杨宏芹提醒道,如果用人单位“任性”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说不,并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将存在诉讼风险,往往得不偿失。(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