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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为企业选派 “科技副总”
  近日,莆田市决定,自2023年起,在全市组织开展“科技副总”选派工作,从莆田市内高校和市级科研院所选拔一批具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任“科技副总”。
  同时将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逐步将选任范围拓展到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融合新机制。
  “科技副总”主要采取兼职方式派驻企业,服务企业期间原则上每月至少累计到企业办公4天,主要职责包括: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解决生产和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产品竞争力;促成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科技副总”派驻期限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继续申报。派驻期间,实行选派单位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派出单位要为“科技副总”服务企业提供便利,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开放创新资源和提供平台支持。派驻期间,派出单位原则上要到入驻企业走访至少一次,了解“科技副总”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同时,将每月给予“科技副总”2000元的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包干费用,经费从市级科技特派员经费中列支,一次性拨付给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每季度向“科技副总”发放一次。派驻企业为“科技副总”发挥作用履职尽责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派驻期间,依法为“科技副总”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副总”派出期间,其在派出单位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派出单位应在工作时间、工作量等方面为“科技副总”服务派驻企业提供便利。
  鼓励“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与派驻企业通过签订具体项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合作协议,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按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期满后,每年按照不高于“科技副总”总人数的30%比例选出优秀“科技副总”,给予1万元/人的资金奖励(经费列支和拨付渠道相同于补助包干费用),并作为下一年度“科技副总”选派人选。支持派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为“科技副总”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竞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因派驻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科技副总”个人原因、派出单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已无法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由事由方向各县(区、管委会)科技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中止派驻。 (来源:莆田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