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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莆田市澄安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莆城人社罚字〔2022〕3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欠缴的行政处罚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2.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人社罚字〔2022〕3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收滞纳金人民币伍仟元;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冬铸、吴达胜,联系电话:0594-2680549。
  地址:莆田市荔城南大道60号(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楼)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