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解读高温津贴标准
进入5月,天气越来越热,又到了高温津贴发放的季节。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近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就高温津贴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我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份至9月份,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问:高温津贴是否可发可不发?
答: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则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不能以此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属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但若夜班温度未达33℃则不发。
问: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目前,我省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综合)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近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就高温津贴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我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份至9月份,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问:高温津贴是否可发可不发?
答: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则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不能以此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属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但若夜班温度未达33℃则不发。
问: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目前,我省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