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本报讯 科技部、教育部等9部门近日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方案提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也被明确写在方案中。同时,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
方案明确,试点期为3年。(本报记者)
方案提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也被明确写在方案中。同时,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
方案明确,试点期为3年。(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