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疫情期间大学生应聘新陷阱
虽然仍处在疫情期间,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已到应聘求职之时。为了防控人群集聚,目前,绝大多数招聘会都采取线上形式举行。尽管这种以屏幕为媒介的“面对面”应聘,具有可选择面广、不产生交通费、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优势,但同时也产生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下面就当前应聘过程中大学生碰到的新陷阱,邀请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予以破解。
线上签约需防“狸猫换太子”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应日前气愤地来电反映:今年6月,她就要毕业踏上社会。由于是疫情期间,自己经常参加线上招聘会,而这些招聘会就像集市,各类企业都有,有的规模甚至达到数百家之多,这让小应感受到了信息技术带来的快捷。
经过挑选,小应应聘了一家地处市中心的集团型企业,双方通过线上交流均感到满意。这家企业认为她所学的专业不错,也有实习经验,可以派上用场,就提出双方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约定小应一毕业就去上班。小应见企业颇有诚意,便与对方在线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兴之余的小应,仔细阅读了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突然发现合同的第一页,写的是某某某集团,但内页中的实际聘用单位,却成了该集团下属一家子公司。她上网搜索发现,这家子公司地处市郊。小应说,其实,这家集团只要明确说明是其子公司聘用,自己不是不能接受,毕竟疫情期间找工作不易,但采取这样的隐瞒手段,总让她心里不舒服。
破解之道: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目前仍不提倡人群集聚。今年应届毕业大学生找工作,线上招聘成为趋势。线上招聘,虽有着各种各样的便利,但在信息交流顺畅方面,还需要摸索。
小应碰到的问题,应从几方面分析:
其一,双方交流时,小应是否问清楚是集团还是其下属单位与她缔结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初次踏入职场的大学生往往只在意收入、岗位,而忽视这一细节,理所当然地认为,与谁签约,就是被谁聘用。
其二,劳动合同事关劳动者职场生涯,其所约定的条款,只要合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口头所谈变为书面内容时,劳动者签名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签约前期的洽谈,是当事双方充分协商的过程,一旦签名,双方基本进入履行义务和责任阶段。
其三,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近年来,已有不少单位探索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随着疫情暴发,国家提倡当事双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只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其有效性毋容置疑。
其四,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虽然感到“受骗上当”,但毕竟已签订劳动合同,就此而言,大学生毕业后,还是应该前往报到、就业。如果感到交通确实不便,日后也可以提出辞职。当然,求职者也可事先与对方沟通,消除误解,另行择业。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前往履约,这种行为将给自己的职场生涯带来“不诚实”的影响。
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刘来电反映,由于文科生寻找工作的选择面相对狭窄,半年前就开始找工作。经过努力,他与一家经营幼儿智力开发用品的民营企业谈妥,毕业后即去这家企业报到。为保险起见,该用人单位要求小刘、小刘就读的学校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小刘还利用业余时间去该用人单位实习。
转眼间,小刘就要毕业了。日前,他前往该用人单位,希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却说,三方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前来报到上班就行。小刘感到不解,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破解之道: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但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便自行终止。
必须指出的是,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定和保护,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和约定。
因此,对应届大学毕业生而言,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并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小刘遇到的困惑,考虑到高额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条款规定来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小刘不入职,用人单位拿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说事,容易引发争议。如果入职,在一个月内,他可以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搜集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还不签订,过了一个月,小刘有多项选择:第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索要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第三,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方式同上。第四、如果需要这份工作,当事人可以选择隐忍不发,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当事人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然,这个追索是有期限规定的,需要劳动者及时维权。
空白劳动合同不可签订
与小刘不同的是,另一位应届大学毕业生郝敏来电咨询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催着签劳动合同,自己却举棋不定,不知该不该签。郝敏说,前不久,她在线上招聘会向一家家具公司投递简历,双方一番接洽,很是融洽。对方提出面试要求,她也如约前往。
经过一番面对面洽谈,双方似乎都对对方感到满意,用人单位甚至当场拿出劳动合同,让她签订。可郝敏看到这份劳动合同后犯难,因为劳动合同只有一份,除了用人单位名称外,薪酬、工作时间等均为空白。她向用人单位提出疑问,对方则说,这些无须担心,只要上班后,单位都可以给她一一填上。
郝敏曾经自学过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感到空白劳动合同不能签,但是,面对一份马上可以上岗的工作,她内心又百般不舍,不知该怎么办?
破解之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否则,产生的后果要由当事方承担。
但是,哪些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哪些又是非法的?建议劳动者要紧紧抓住劳动合同法中的两个条款:第一个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在接洽过程中,当事双方围绕上述这些问题,都可以向对方提问,对方也应该如实相告,以取得彼此信任。
第二个是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劳动者最关心的劳动报酬都没有约定,万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该如何证明其应得收入?
空白劳动合同的隐性危害非常多,比如:未约定工作内容,说好的工作岗位,进单位换了怎么办?说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单位后变了怎么办?特别是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填写,万一用人单位根据其需要填写,对劳动者来说十分不利。所以,赫敏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明智之举。当然,如果心仪这份工作,劳动者可以有礼貌地表示,希望用人单位填写这些必备条款后再签约。
伴随着空白劳动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只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因为这份劳动合同一旦签订,用人单位就会以盖章等名义收回,不会再交给劳动者,以便其做手脚。而劳动者连自己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没有,以后碰到劳动争议,官司还未打,就会先处不利地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防。那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外文劳动合同,这样的用人单位以外资企业居多。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往往是招聘的都是懂外文的人员,外文劳动合同不可能看不懂。话虽如此,但劳动者必须知道,外文劳动合同有时会因为单词的用法引起歧义。即便打官司,还要寻找专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与其留下隐患,应从开始签订时就杜绝。
企业提供收费体检不合理
大学生周云前不久通过线上应聘,与招聘方达成初步意向。但需要经过体检后,企业才会对她做出具体安排。
前几天,招聘方联系周云前往体检。在集合地点,周云看到不少与她一样的大学生。她当时认为,这家企业在疫情期间还招这么多人,说明企业发展势头非常好。可在等待时候,招聘方提出,由于入职体检需要费用,每个应聘者需交纳300元,如果不交,视作体检不过关,不予录用。
周云心想,300元体检费数额不多,又是入职前必须过的一关,便与众人一起交纳了这笔费用。哪知体检后,招聘方以周云是近视为由,认为她入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周云查了有关资料,认为她求职的岗位只是文职,与近视没有必然关系。但她再打电话与对方沟通时,对方不再理睬。
破解之道:劳动者入职接受体检是正常程序,因为健康是工作的保证。
事实上,“体检”在入职面试时,就已经进行。招聘方会根据岗位要求,告知应聘方哪些疾病不能入职。而应聘方也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健康状况。若在填写健康表格时,如有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或慢性病也应照实填写。至于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是必经程序。
入职前体检,如果应聘方被查出患上某些疾病,不符合入职标准,招聘方可以拒绝该名劳动者入职。比如餐饮行业,患有传染病者被查出后,可以不办理入职手续。
入职体检,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是体检费谁承担问题。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入职体检费该谁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体检费应从合理性方面考量。
第一种:如果是应聘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岗位的,无需争论,所有体检费由招聘方支付。
第二种:如果入职体检是招聘方要求,并由招聘方安排医院、指定体检项目,那么,招聘方就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给求职者。
第三种:入职后,用人单位再要求劳动者体检,那是因工作所需而引发的,该体检费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种:招聘方未通知求职者入职,只是在招聘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一般的健康证明。如果求职者需要体检,双方约定,先让求职者垫付体检费用,待体检合格入职后,由招聘方报销。如果不合格,则由求职者自行承担费用,如是这样情形,应聘者自行承担体检费用,应是合理。
联系周云这一案例。首先,招聘方让其参与体检,这个招聘方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大学生应该问明白。其次,哪些疾病属于不符合岗位需要的,求职者事先也应有所了解。像周云应聘文职,近视竟然不符合录用条件,有骗取体检费之嫌。最后,如果招聘方以不付费体检就不能入职相逼,大学生可以要求招聘方提供发票,并在发票抬头注明是某某某公司,或要求招聘方写明体检为何而来,加盖公章。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招聘方诚心诚意招聘劳动者,合法合理招聘,绝不会在体检费上纠缠。如果招聘方只想骗取体检费,相信这样做招聘方也会知难而退。
创意类考核需约定版权
有“创意大王”之称的小王这几天有说不出的郁闷。大学二年级时,他就开始承接广告创意设计等业务,在业内小有名气。大学毕业前,一位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致电他,称本公司创意副总监职位“虚席以待”,还谈起了岗位要求、薪酬待遇等。临近结束前,总监有意无意地表示,虽然自己认可小王能力,但公司老板对小王不熟悉,需要他“以技服人”,希望小王3天内拿出一项汽车创意设计作品作为考核,以获得老板信任。总监还表示,随后会通过微信,把相关资料发给小王,供其参考。
小王相信对方许诺,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做好创意设计,还亲自送上门。哪知,创意设计送出去了,工作却久久未落实。而他的设计,经过稍微改动,竟然发布在媒体上。小王一怒,想与对方对簿公堂,但又苦无证据。
破解之道:对企业而言,创意设计无论临时请高手设计,还是聘用专家或专业人才,都需要花费高额费用。有些设计公司或为了节约成本,或为了获取灵感,往往会对同一创意,通过招聘方式,邀约多个设计者以招聘考核为名进行创意设计,并综合他们的创意设计优点,改头换面发布。这样的公司,既无实际工作岗位,也毫无诚意可言。
对年轻又有才华的创意设计或文案人员,如果碰到这样的公司招聘,可以事先和公司约定策划或创意的版权归属,声明考核所用的创意或策划不得随意使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创意只用于专项考核之用,招聘方不得任意发布或另行使用。同时,对创意作品进行拍照、签字等程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还可以找招聘公司员工打听,企业近期是否有招聘某些职位打算,企业经营后劲是否持续充足,企业有没有接到与考核相类似的文案业务……通过侧面了解,可以避免做“冤大头”,将自己精心制作的创意或设计“恭手相让”。(劳动报)
下面就当前应聘过程中大学生碰到的新陷阱,邀请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予以破解。
线上签约需防“狸猫换太子”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应日前气愤地来电反映:今年6月,她就要毕业踏上社会。由于是疫情期间,自己经常参加线上招聘会,而这些招聘会就像集市,各类企业都有,有的规模甚至达到数百家之多,这让小应感受到了信息技术带来的快捷。
经过挑选,小应应聘了一家地处市中心的集团型企业,双方通过线上交流均感到满意。这家企业认为她所学的专业不错,也有实习经验,可以派上用场,就提出双方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约定小应一毕业就去上班。小应见企业颇有诚意,便与对方在线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兴之余的小应,仔细阅读了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突然发现合同的第一页,写的是某某某集团,但内页中的实际聘用单位,却成了该集团下属一家子公司。她上网搜索发现,这家子公司地处市郊。小应说,其实,这家集团只要明确说明是其子公司聘用,自己不是不能接受,毕竟疫情期间找工作不易,但采取这样的隐瞒手段,总让她心里不舒服。
破解之道: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目前仍不提倡人群集聚。今年应届毕业大学生找工作,线上招聘成为趋势。线上招聘,虽有着各种各样的便利,但在信息交流顺畅方面,还需要摸索。
小应碰到的问题,应从几方面分析:
其一,双方交流时,小应是否问清楚是集团还是其下属单位与她缔结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初次踏入职场的大学生往往只在意收入、岗位,而忽视这一细节,理所当然地认为,与谁签约,就是被谁聘用。
其二,劳动合同事关劳动者职场生涯,其所约定的条款,只要合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口头所谈变为书面内容时,劳动者签名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签约前期的洽谈,是当事双方充分协商的过程,一旦签名,双方基本进入履行义务和责任阶段。
其三,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近年来,已有不少单位探索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随着疫情暴发,国家提倡当事双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只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其有效性毋容置疑。
其四,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虽然感到“受骗上当”,但毕竟已签订劳动合同,就此而言,大学生毕业后,还是应该前往报到、就业。如果感到交通确实不便,日后也可以提出辞职。当然,求职者也可事先与对方沟通,消除误解,另行择业。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前往履约,这种行为将给自己的职场生涯带来“不诚实”的影响。
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刘来电反映,由于文科生寻找工作的选择面相对狭窄,半年前就开始找工作。经过努力,他与一家经营幼儿智力开发用品的民营企业谈妥,毕业后即去这家企业报到。为保险起见,该用人单位要求小刘、小刘就读的学校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小刘还利用业余时间去该用人单位实习。
转眼间,小刘就要毕业了。日前,他前往该用人单位,希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却说,三方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前来报到上班就行。小刘感到不解,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破解之道: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但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便自行终止。
必须指出的是,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定和保护,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和约定。
因此,对应届大学毕业生而言,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并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小刘遇到的困惑,考虑到高额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条款规定来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小刘不入职,用人单位拿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说事,容易引发争议。如果入职,在一个月内,他可以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搜集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还不签订,过了一个月,小刘有多项选择:第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索要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第三,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方式同上。第四、如果需要这份工作,当事人可以选择隐忍不发,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当事人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然,这个追索是有期限规定的,需要劳动者及时维权。
空白劳动合同不可签订
与小刘不同的是,另一位应届大学毕业生郝敏来电咨询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催着签劳动合同,自己却举棋不定,不知该不该签。郝敏说,前不久,她在线上招聘会向一家家具公司投递简历,双方一番接洽,很是融洽。对方提出面试要求,她也如约前往。
经过一番面对面洽谈,双方似乎都对对方感到满意,用人单位甚至当场拿出劳动合同,让她签订。可郝敏看到这份劳动合同后犯难,因为劳动合同只有一份,除了用人单位名称外,薪酬、工作时间等均为空白。她向用人单位提出疑问,对方则说,这些无须担心,只要上班后,单位都可以给她一一填上。
郝敏曾经自学过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感到空白劳动合同不能签,但是,面对一份马上可以上岗的工作,她内心又百般不舍,不知该怎么办?
破解之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否则,产生的后果要由当事方承担。
但是,哪些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哪些又是非法的?建议劳动者要紧紧抓住劳动合同法中的两个条款:第一个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在接洽过程中,当事双方围绕上述这些问题,都可以向对方提问,对方也应该如实相告,以取得彼此信任。
第二个是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劳动者最关心的劳动报酬都没有约定,万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该如何证明其应得收入?
空白劳动合同的隐性危害非常多,比如:未约定工作内容,说好的工作岗位,进单位换了怎么办?说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单位后变了怎么办?特别是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填写,万一用人单位根据其需要填写,对劳动者来说十分不利。所以,赫敏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明智之举。当然,如果心仪这份工作,劳动者可以有礼貌地表示,希望用人单位填写这些必备条款后再签约。
伴随着空白劳动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只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因为这份劳动合同一旦签订,用人单位就会以盖章等名义收回,不会再交给劳动者,以便其做手脚。而劳动者连自己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没有,以后碰到劳动争议,官司还未打,就会先处不利地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防。那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外文劳动合同,这样的用人单位以外资企业居多。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往往是招聘的都是懂外文的人员,外文劳动合同不可能看不懂。话虽如此,但劳动者必须知道,外文劳动合同有时会因为单词的用法引起歧义。即便打官司,还要寻找专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与其留下隐患,应从开始签订时就杜绝。
企业提供收费体检不合理
大学生周云前不久通过线上应聘,与招聘方达成初步意向。但需要经过体检后,企业才会对她做出具体安排。
前几天,招聘方联系周云前往体检。在集合地点,周云看到不少与她一样的大学生。她当时认为,这家企业在疫情期间还招这么多人,说明企业发展势头非常好。可在等待时候,招聘方提出,由于入职体检需要费用,每个应聘者需交纳300元,如果不交,视作体检不过关,不予录用。
周云心想,300元体检费数额不多,又是入职前必须过的一关,便与众人一起交纳了这笔费用。哪知体检后,招聘方以周云是近视为由,认为她入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周云查了有关资料,认为她求职的岗位只是文职,与近视没有必然关系。但她再打电话与对方沟通时,对方不再理睬。
破解之道:劳动者入职接受体检是正常程序,因为健康是工作的保证。
事实上,“体检”在入职面试时,就已经进行。招聘方会根据岗位要求,告知应聘方哪些疾病不能入职。而应聘方也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健康状况。若在填写健康表格时,如有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或慢性病也应照实填写。至于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是必经程序。
入职前体检,如果应聘方被查出患上某些疾病,不符合入职标准,招聘方可以拒绝该名劳动者入职。比如餐饮行业,患有传染病者被查出后,可以不办理入职手续。
入职体检,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是体检费谁承担问题。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入职体检费该谁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体检费应从合理性方面考量。
第一种:如果是应聘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岗位的,无需争论,所有体检费由招聘方支付。
第二种:如果入职体检是招聘方要求,并由招聘方安排医院、指定体检项目,那么,招聘方就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给求职者。
第三种:入职后,用人单位再要求劳动者体检,那是因工作所需而引发的,该体检费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种:招聘方未通知求职者入职,只是在招聘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一般的健康证明。如果求职者需要体检,双方约定,先让求职者垫付体检费用,待体检合格入职后,由招聘方报销。如果不合格,则由求职者自行承担费用,如是这样情形,应聘者自行承担体检费用,应是合理。
联系周云这一案例。首先,招聘方让其参与体检,这个招聘方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大学生应该问明白。其次,哪些疾病属于不符合岗位需要的,求职者事先也应有所了解。像周云应聘文职,近视竟然不符合录用条件,有骗取体检费之嫌。最后,如果招聘方以不付费体检就不能入职相逼,大学生可以要求招聘方提供发票,并在发票抬头注明是某某某公司,或要求招聘方写明体检为何而来,加盖公章。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招聘方诚心诚意招聘劳动者,合法合理招聘,绝不会在体检费上纠缠。如果招聘方只想骗取体检费,相信这样做招聘方也会知难而退。
创意类考核需约定版权
有“创意大王”之称的小王这几天有说不出的郁闷。大学二年级时,他就开始承接广告创意设计等业务,在业内小有名气。大学毕业前,一位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致电他,称本公司创意副总监职位“虚席以待”,还谈起了岗位要求、薪酬待遇等。临近结束前,总监有意无意地表示,虽然自己认可小王能力,但公司老板对小王不熟悉,需要他“以技服人”,希望小王3天内拿出一项汽车创意设计作品作为考核,以获得老板信任。总监还表示,随后会通过微信,把相关资料发给小王,供其参考。
小王相信对方许诺,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做好创意设计,还亲自送上门。哪知,创意设计送出去了,工作却久久未落实。而他的设计,经过稍微改动,竟然发布在媒体上。小王一怒,想与对方对簿公堂,但又苦无证据。
破解之道:对企业而言,创意设计无论临时请高手设计,还是聘用专家或专业人才,都需要花费高额费用。有些设计公司或为了节约成本,或为了获取灵感,往往会对同一创意,通过招聘方式,邀约多个设计者以招聘考核为名进行创意设计,并综合他们的创意设计优点,改头换面发布。这样的公司,既无实际工作岗位,也毫无诚意可言。
对年轻又有才华的创意设计或文案人员,如果碰到这样的公司招聘,可以事先和公司约定策划或创意的版权归属,声明考核所用的创意或策划不得随意使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创意只用于专项考核之用,招聘方不得任意发布或另行使用。同时,对创意作品进行拍照、签字等程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还可以找招聘公司员工打听,企业近期是否有招聘某些职位打算,企业经营后劲是否持续充足,企业有没有接到与考核相类似的文案业务……通过侧面了解,可以避免做“冤大头”,将自己精心制作的创意或设计“恭手相让”。(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