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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顶格实施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可享受
  本报讯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根据中央授权,我省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按最高扣减幅度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
  与此前政策相比,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从14400元提高至24000元,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扣减定额标准未变。政策实施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又讯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顶格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相关税费。政策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