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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快递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本报讯 日前,省邮政管理局、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常运营的快递法人企业或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且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工作的快递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灵活性、流动性较大的快递从业人员单独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单独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快递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快递企业不得以季节性、临时性、灵活性、流动性为由,或者以已在其他快递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所招用的快递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记者 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