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道歉声明”背后
4月5日,瑞幸咖啡发布“道歉声明”,就“涉嫌财务造假事件,及其所造成的极恶劣影响”致歉,并表示“涉事高管及员工,现已被停职调查”。声明一出,外界不禁追问,究竟是哪位高管涉事?其中提到的员工,会不会是被拉来“背锅”的?
财务造假,COO是罪魁祸首?
此前,4月2日瑞幸咖啡(LK)公告称,公司的独立特别委员会经调查发现,COO(首席运营官)刘剑及其部分下属员工从2019年二季度起从事了某些不当行为,与造假相关的交易价值22亿元。
根据瑞幸的公司架构,刘剑是瑞幸的首席运营官(COO)兼公司董事,从职位上来讲,他是公司的高管之一。一般来说COO就是监督管理公司每日活动的最高官员。
早在此前,刘剑在接受财经作家沈帅波采访时就表示,只要是跟成本和收入有关的事务都归他管。从成本的角度来讲,产品原材料成本、广告营销成本、门店运营成本、公司总部运营成本都包括在内。
按照刘剑自己的陈述,结合瑞幸的公告,显然刘剑要为此次财务造假事件负主要责任。
但博星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认为,从瑞幸自己发布的公告来看,财务数据造假在2019年2月就已发生,所以COO带领4名员工伪造出22亿元收入的说法可信度并不高。“无论COO是否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瑞幸董事长以及CEO恐怕都脱离不了干系。”
据一位熟悉瑞幸咖啡CEO钱治亚的人表示,瑞幸的财务数据是须由多人签字的,怎么可能是一个人就能主导的?一位投行人士也表示,瑞幸造假数据暴露的关键一环就是审计,如此巨大的数额,审计师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员工是不是被拉来“背锅的”?
在瑞幸的道歉声明中,还提到涉事员工,那么,这些员工会不会是被拉来“背锅”的呢?
有观点认为,是刘剑指使员工进行了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而员工可能是不知情的;也有观点认为,依据浑水的做空报告来看,这是一场自上而下的“造假事件”,参与财务数据制定的员工难逃干系。
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法尽职无责”,反之则各担其责,如果是知法犯法,必然要受到法律惩戒。
他解释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合法为界限。如果员工明知违法并进行了违法行为,则不能以用人单位要求作为借口而免除自身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对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他强调,劳动者须谨记,违法的事,单位让你干也别干,只要你是成年人,违法责任自负。如果员工认为自身在违法事件没有责任、不知晓违法情形的,需要自我举证。
最终处罚或将陷入复杂局面
那么,瑞幸“涉事的高管和员工”,接下来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对于涉事的员工会怎么样?张佶解释道,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享有惩戒权,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常见的有:经济上的扣发绩效奖金、行政上的记过处分撤职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要求赔偿等手段追究经济上的责任。而如果员工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可以作为行使惩戒权的依据。
对于涉事的高管,劳动法专家周斌表示,目前“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尚在调查中,不能妄下判断。他认为,在国内一般案件中,公司根据董事会的相关程序解除有关高管的职务,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但是解除职务不等同于将会解除劳务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9条第2、3、6项的法条,如果劳动者被证实确实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根据司法机关的违法判决,可以行使《劳动法》上述条款内容,以“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等情形,合法直接开除劳动者,并可以就造成的经济损失追责。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件中涉及中美跨境法律实践问题,不仅包含国内的劳动法、公司法等,也牵涉到中美两国相关证券法律,一切有待调查结果尘埃落定。(劳动观察)
财务造假,COO是罪魁祸首?
此前,4月2日瑞幸咖啡(LK)公告称,公司的独立特别委员会经调查发现,COO(首席运营官)刘剑及其部分下属员工从2019年二季度起从事了某些不当行为,与造假相关的交易价值22亿元。
根据瑞幸的公司架构,刘剑是瑞幸的首席运营官(COO)兼公司董事,从职位上来讲,他是公司的高管之一。一般来说COO就是监督管理公司每日活动的最高官员。
早在此前,刘剑在接受财经作家沈帅波采访时就表示,只要是跟成本和收入有关的事务都归他管。从成本的角度来讲,产品原材料成本、广告营销成本、门店运营成本、公司总部运营成本都包括在内。
按照刘剑自己的陈述,结合瑞幸的公告,显然刘剑要为此次财务造假事件负主要责任。
但博星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认为,从瑞幸自己发布的公告来看,财务数据造假在2019年2月就已发生,所以COO带领4名员工伪造出22亿元收入的说法可信度并不高。“无论COO是否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瑞幸董事长以及CEO恐怕都脱离不了干系。”
据一位熟悉瑞幸咖啡CEO钱治亚的人表示,瑞幸的财务数据是须由多人签字的,怎么可能是一个人就能主导的?一位投行人士也表示,瑞幸造假数据暴露的关键一环就是审计,如此巨大的数额,审计师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员工是不是被拉来“背锅的”?
在瑞幸的道歉声明中,还提到涉事员工,那么,这些员工会不会是被拉来“背锅”的呢?
有观点认为,是刘剑指使员工进行了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而员工可能是不知情的;也有观点认为,依据浑水的做空报告来看,这是一场自上而下的“造假事件”,参与财务数据制定的员工难逃干系。
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法尽职无责”,反之则各担其责,如果是知法犯法,必然要受到法律惩戒。
他解释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合法为界限。如果员工明知违法并进行了违法行为,则不能以用人单位要求作为借口而免除自身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对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他强调,劳动者须谨记,违法的事,单位让你干也别干,只要你是成年人,违法责任自负。如果员工认为自身在违法事件没有责任、不知晓违法情形的,需要自我举证。
最终处罚或将陷入复杂局面
那么,瑞幸“涉事的高管和员工”,接下来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对于涉事的员工会怎么样?张佶解释道,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享有惩戒权,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常见的有:经济上的扣发绩效奖金、行政上的记过处分撤职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要求赔偿等手段追究经济上的责任。而如果员工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可以作为行使惩戒权的依据。
对于涉事的高管,劳动法专家周斌表示,目前“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尚在调查中,不能妄下判断。他认为,在国内一般案件中,公司根据董事会的相关程序解除有关高管的职务,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但是解除职务不等同于将会解除劳务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9条第2、3、6项的法条,如果劳动者被证实确实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根据司法机关的违法判决,可以行使《劳动法》上述条款内容,以“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等情形,合法直接开除劳动者,并可以就造成的经济损失追责。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件中涉及中美跨境法律实践问题,不仅包含国内的劳动法、公司法等,也牵涉到中美两国相关证券法律,一切有待调查结果尘埃落定。(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