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灵活就业人员撑起“一片天”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格外重视就业情况,提出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其中,总理特别提到“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
互联网时代迅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灵活就业群体,具有代表性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送餐员等职业已深度融入市民日常生活。相比传统的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群体存在流动性大、组织性弱、权益维护困难等问题。
谁来帮助灵活就业群体撑起劳动权益保障的“一片天”?今年两会期间,这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对象。
高小玫:
制订《灵活就业法》探索就业保障与城镇职工保险衔接
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电商……新业态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这些岗位的从业人员,却不得不面临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尴尬。
据上海市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和抽样调查显示,上海市的灵活就业群体截至2017年已超过150万,外来务工人员占比60.14%,无技能人员占比59.7%。81.29%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68.4%每周休息时间少于2天;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占17.01%,19.88%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灵活就业形态,即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但现有立法中这两种灵活就业均有严格的限制,如劳务派遣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且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在疫期中两种法定灵活就业形态发挥的作用都十分有限。”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民革上海市委会主委高小玫表示,后疫情经济之下,虽新型灵活就业已趋主流,但由于新业态下用工关系比较特殊,导致法定灵活就业并不灵活,灵活就业制度建设滞后。
在疫后保就业的要求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劳动享有社会资源保障的要求更加凸显。为此,高小玫呼吁,在现有《劳动合同法》内容暂不修改的条件下,针对新型灵活就业关系制订《灵活就业法》,定义新的灵活就业范围,从地方劳动登记监管、失业管理和保障、工伤保障以及职业培训体系等,对灵活就业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保障,尤其是完善灵活就业者的职业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的失业保障,尽快设计适合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模式;探索完善灵活就业保障与城镇职工保险的衔接,打通制度障碍,进一步提升就业灵活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俞光耀:
从业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积极建立行业工会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轮技术革命催生大量新经济业态,企业降本增效引发灵活用工需求,相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跟进。”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俞光耀在今年两会中指出,需要加快将新经济形态中的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协调和保障范围。
参会之前,俞光耀深入基层进行了大量调研,发现目前灵活用工模式中依然存在较多不足,“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一系列新业态迅猛发展同时,小时工、众包类用工等灵活用工新模式也层出不穷,对此,我们既要接纳和欢迎,更要规范和引导。”
俞光耀指出,首先是增加劳动用工立法的灵活性。适应劳动用工趋于灵活的时代特征,相关立法也要增强灵活性,在标准化用工之外,建立健全对非全日制用工等的法律保护,探索网络平台用工特有保护制度等。
其次,完善新型用工模式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比如,明确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用工单位除提供薪酬待遇外,还应提供一定程度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义务,有条件地提供货币收入之外的福利保障等。
俞光耀强调指出,还需加强行业工会的建设。对于从业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行业,通过各级地区工会和行业组织积极推动建立行业工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组织引导,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形式维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针对潜在的劳动关系纠纷矛盾风险,俞光耀呼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功能。在政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企业与工会的集体协商,从源头上建立和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防范化解的四方联动机制,总结完善工会、法院、人社、司法四方联动的经验,进一步推广延伸至街镇,形成各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动调处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除此之外,建设大数据预警分析模型。依托社保、银行、交通、工商等部门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数据,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园区通勤客流等进行比对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劳资纠纷矛盾。(劳动报)
互联网时代迅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灵活就业群体,具有代表性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送餐员等职业已深度融入市民日常生活。相比传统的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群体存在流动性大、组织性弱、权益维护困难等问题。
谁来帮助灵活就业群体撑起劳动权益保障的“一片天”?今年两会期间,这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对象。
高小玫:
制订《灵活就业法》探索就业保障与城镇职工保险衔接
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电商……新业态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这些岗位的从业人员,却不得不面临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尴尬。
据上海市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和抽样调查显示,上海市的灵活就业群体截至2017年已超过150万,外来务工人员占比60.14%,无技能人员占比59.7%。81.29%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68.4%每周休息时间少于2天;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占17.01%,19.88%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灵活就业形态,即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但现有立法中这两种灵活就业均有严格的限制,如劳务派遣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且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在疫期中两种法定灵活就业形态发挥的作用都十分有限。”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民革上海市委会主委高小玫表示,后疫情经济之下,虽新型灵活就业已趋主流,但由于新业态下用工关系比较特殊,导致法定灵活就业并不灵活,灵活就业制度建设滞后。
在疫后保就业的要求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劳动享有社会资源保障的要求更加凸显。为此,高小玫呼吁,在现有《劳动合同法》内容暂不修改的条件下,针对新型灵活就业关系制订《灵活就业法》,定义新的灵活就业范围,从地方劳动登记监管、失业管理和保障、工伤保障以及职业培训体系等,对灵活就业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保障,尤其是完善灵活就业者的职业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的失业保障,尽快设计适合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模式;探索完善灵活就业保障与城镇职工保险的衔接,打通制度障碍,进一步提升就业灵活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俞光耀:
从业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积极建立行业工会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轮技术革命催生大量新经济业态,企业降本增效引发灵活用工需求,相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跟进。”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俞光耀在今年两会中指出,需要加快将新经济形态中的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协调和保障范围。
参会之前,俞光耀深入基层进行了大量调研,发现目前灵活用工模式中依然存在较多不足,“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一系列新业态迅猛发展同时,小时工、众包类用工等灵活用工新模式也层出不穷,对此,我们既要接纳和欢迎,更要规范和引导。”
俞光耀指出,首先是增加劳动用工立法的灵活性。适应劳动用工趋于灵活的时代特征,相关立法也要增强灵活性,在标准化用工之外,建立健全对非全日制用工等的法律保护,探索网络平台用工特有保护制度等。
其次,完善新型用工模式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比如,明确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用工单位除提供薪酬待遇外,还应提供一定程度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义务,有条件地提供货币收入之外的福利保障等。
俞光耀强调指出,还需加强行业工会的建设。对于从业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行业,通过各级地区工会和行业组织积极推动建立行业工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组织引导,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形式维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针对潜在的劳动关系纠纷矛盾风险,俞光耀呼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功能。在政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企业与工会的集体协商,从源头上建立和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防范化解的四方联动机制,总结完善工会、法院、人社、司法四方联动的经验,进一步推广延伸至街镇,形成各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动调处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除此之外,建设大数据预警分析模型。依托社保、银行、交通、工商等部门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数据,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园区通勤客流等进行比对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劳资纠纷矛盾。(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