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问: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因疫情影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顺延试用期吗?职工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因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等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工资。
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问: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安排员工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问:如何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答: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和幼儿园采用线上教学,产生的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也可以安排职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提供正常劳动,使职工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好子女看护。职工也要体谅企业,职工家庭有条件的,鼓励采取家庭成员帮助、家长轮流的方式,看护未成年子女。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因疫情影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顺延试用期吗?职工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因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等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工资。
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问: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安排员工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问:如何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答: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和幼儿园采用线上教学,产生的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也可以安排职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提供正常劳动,使职工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好子女看护。职工也要体谅企业,职工家庭有条件的,鼓励采取家庭成员帮助、家长轮流的方式,看护未成年子女。